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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3.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办理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4号楼


4.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续展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人民币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以上内容于2018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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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续展流程及 商标续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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