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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有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调理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说的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企业的实施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5、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其主管税务机关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