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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强制的义务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至于工作交接,并不是法定强制事项,只有“双方约定”时,员工才存在这项义务。并且,即使未办理工作交接,薪酬不应拖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应拖延。此种事,快速解决为好。

如果未经工作交接,自行离职,员工带走资料等工作文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这时,员工负有责任。但需要用人单位去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请求办理工作交接”作为仲裁请求?我个人认为,这种表述的请求不成立,应具体化才有被受理的可能性。

对于HR实务来说,在收到书面辞职书后,若发现员工再不来上班了,第一,可以通过电话通话录音证明员工已离职再不回来上班;第二,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邮寄至所掌握的地址,若被退回,登报公示是应该的。

个人认为不宜于采用“员工不来上班后,旷工违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因为这将使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落在用人单位身上。员工个人所写辞职书应先行使用为妥。


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二是未经主管批准,三是无正当理由。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