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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内容,都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否则办理和鉴定就会不顺利,下面就分别分享如下:

1、 工伤认定办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至20条、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至26条对工伤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果在此罗列具体条文,会显得枯燥无味,如果阅读更会浪费时间,现对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1)谁有权申请工伤。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条例第17条、办法第4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条例17条、办法第5条)。

(2) 需提供的资料。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条例第18条、办法第6条,但办法的更具体些)。

(3)申请认定流程。向单位所在地社保险部门申请、社保部门审查材料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社保部门做出工伤认定书、社保部门通知用人单位和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

(4)申请认定期限。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5)社保部门审核期限。社保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办法第8条)。

(6)社保部门认定期限。社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条例第20条、办法第1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条例第20条、办法第21条)。

(7)社保部门送达期限。社保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办法第22条)。

(8)对结论不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办法第23条)。

(9)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25条)。

2、 劳动能力鉴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至29条)对劳动能力鉴定做了具体规定,鉴于人社部和卫生部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未正式颁发,故暂以条例规定简要总结如下:

(1)鉴定前提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21条)。

(2)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重的为一级,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条例第22条)。

(3)需提供的资料。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条例第23条)。

(4)谁有权申请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条例第23条)。

(5)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条例第23条)。

(6)鉴定专家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条例第25条)。

(7) 鉴定期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25条)。

(8)不服再鉴。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终结论(条例第26条),期限要求与正常鉴定一致。

(9)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条例第28条),期限要求与正常鉴定一致。

3、 注意事项。

根据工伤认定办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规定,并结合实际办理流程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及时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各个流程都要一定的时限要求,办理人员一定要在此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否则,可能导致不受理认定或鉴定。

(2)材料齐备。不管是工伤认定或者是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材料、治疗情况等许多资料,不少没有经验的办理人员,往往需要来回补充多次资料,才能够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这需要经验积累,更需要认真和细心。

(3)回避情况。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规定,认定或鉴定人员如果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在认定和鉴定过程中就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以免出现结论不公正的现象。

(4)材料归档。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需将有关材料按照工伤职工进行归档,以备随时查验,如果丢失且遇其他劳动纠纷时,将可能承担导致举证不能的责任。

(5)合理上诉。对认定或鉴定的结果不服,千万不要担心手续麻烦而不上诉,这是权利也是对单位或自己负责。

(6)沟通交流。其实,任何纠纷都可以建立在当事双方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后,达成一致,这于法于理都是允许的。如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与工伤员工或亲属之间能够相互谅解,共同让步,及早达到协商意见,并履行好签字赔偿手续等,这是比较快捷和经济的方式,双方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花费都会比走上诉渠道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