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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终止的情况?有哪几种情况下会被中止呢?下面是四川力久律所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第一种做法是中止诉讼;第二种做法是继续审理,不中止诉讼。之所以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的做法是因为对此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在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文中指出:“在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还有许多法律适用的新问题未作解释,比如在先权利的问题,因商标授权行政程序可能造成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中止等,还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调查研究,留待今后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不断总结、解决。”

可供借鉴的规律

知识产权诉讼具有相似性,研究商标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诉讼中止的做法,并分析总结其规律,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对专利侵权案件、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闸题的若干规定的第8条至第1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8条都分别有所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对原告的权利的效力提出异议,对于经过实质审查后的权利,其稳定性较强,一般不中止诉讼;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权利,其稳定性较弱,一般要中止诉讼,但是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另外对有证据证明该专利符合实顷要件或明显不符合实质要件可以不中止诉讼,径行审判。

诉讼中止的一般原则

目前,世界上关于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有两种,即审查原则和不审查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审查原则。由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采用的是审查原则,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因而注册商标应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根据在商议前总结的是否中止诉讼的规律判断,若被告在诉讼中对原告注册商标请求撤销,一般不应中止上诉讼。

如果法院根据被告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动辄中止诉讼,将会导致注册商标用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常经营将有可能受到巨大的冲击,经营者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会严重受挫。法律赋予的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势必会成为一个“瘫痪”的权利,即使原告几年后胜诉了,但迟来的公正非公正,这违背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也违背了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更不符合当前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潮流。所以,基于此考虑,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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